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8-7 08:30| 发布者: yanjifu| 查看: 405|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施行日期: 1987.01.01题注: (1987年3月19日江苏省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9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7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本通知被1994年7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现将《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开征农林特产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开征后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征收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全部留给地方财政后,实行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四、六分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附: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增加支农财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对象

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

二、征收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茶叶、水果(柑桔、苹果、梨、桃、葡萄、山楂、杨梅、草莓等)、芦笋、苗木、茶花(珠兰、玳玳、茉莉、白兰)、花卉(包括盆栽的观赏花卉)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原竹、核桃、板栗、白果等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水生植物等产品的收入;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产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税率

(一)茶叶、芦笋、原木、原竹、水生植物,税率5%;

(二)果品(水果、干果),税率6%;

(三)淡水、滩涂养殖产品,税率6%,鳗鱼苗、珍珠、对虾,税率8%;

(四)茶花,税率7.5%;

(五)苗木、花卉,税率8%。

农林特产税的地方附加,按当地现行农业税附加的比例征收。

四、计税依据

一般按产品常年产量计算收入定税征收。即以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计算收入,依率计算应纳税额,一定三年不变。

对不能按产品常年产量征收的,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

已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收入,要在不影响原有纳税基数的前提下,按本办法将应纳税额征足补齐。

五、征收办法

(一)农林特产税税额,由乡镇政府核定到纳税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纳税单位落实到承包的专业户、组。

(二)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有的也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代扣。

六、减税或免税

按常产定税征收的农林特产收入,其减税或免税比照现行农业税减免税办法执行。对于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发展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征收的农林特产税(不包括原来已征收的农业税)全部留给各地财政,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和弥补一部分农林支出。

八、纳税人要主动纳税。对拖欠税款的,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偷漏税和抗拒缴税的,除追缴应纳税额外,并处以五倍以内的罚金;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林特产产品收购单位和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征收机关征收。

九、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