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5.18 施行日期: 2001.05.18 题 注 : (2001年5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4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的《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凡在本市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或登记,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本市企事业单位技术产权在外地实现交易的,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产权交易监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规范产权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监证委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技术产权交易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成员单位,产权交易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并遵循长沙市统一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依法为交易各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 (四)提供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技术产权交易由技术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员制、入场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事业法人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机构。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代理服务机构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是代理技术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进行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在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须取得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和含国有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出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出让方应取得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书面意见并告知受让方。 第十五条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