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0.15 施行日期: 2016.10.15 题 注 : (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