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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2023-8-7 10:09| 发布者: joep| 查看: 385|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0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9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 ...

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0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经批准招用新工人(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结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

第三条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第四条对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或少数特殊行业和工种,在劳动计划内必须从农村招工,户、粮关系不变的,应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须转移户、粮关系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业经考核合格招用的工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企业招用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和重新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从事技术性工种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男女比例应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劳动力资源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企业对除名、开除以及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只要现实表现较好,在招收录用时,应一视同仁。

违纪职工被辞退一年后,在待业期间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原单位生产需要并同意接受的,在劳动计划指标内可重新录用。

第八条招工单位应向当地劳动部门交纳一次性招工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九条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