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2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拥有和使用权不属一人的,则由使用人纳税。 第三条我省车船使用税的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车辆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不从事经营业务的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如从事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或马力)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船舶税额表 ━━┯━━━━━━━━━┯━━━━━┯━━━━━━━ 类别│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备 注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附:车辆税额表 ━━┯━━━━━━┯━━━━━━━━┯━━━┯━━━━━━━━ 类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 注 ──┼──────┼────────┼───┼──────── │ │10座以下每辆 │ 140 │ │ 乘人汽车 │11座至20座每辆 │ 160 │ │ │21座至30座每辆 │ 180 │ │ │31座以上每辆 │ 200 │包括电车、通道车 机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0 │ 包括拖拉机 ├──────┼────────┼───┼──────── 动 │ │ 二轮每辆 │ 60 │ │ 摩 托 车 │ 三轮每辆 │ 80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 │ 轻骑每辆 │ 36 │ 车 ├──────┼────────┼───┼──────── │机动三轮车 │ 每 辆 │ 12 │ ├──────┼────────┼───┼──────── │机器脚踏车 │ 每 辆 │ 8 │ ──┼──┬───┼────────┼───┼──────── │ │三轮车│ 每 辆 │ 6 │ 非 │人力├───┼────────┼───┼──────── │ │ 板车 │ 大板车每辆 │ 10 │ 机 │驾驶│ │ 小板车每辆 │ 4 │ ├──┴───┼────────┼───┼──────── 动 │ │ 双套以下每辆 │ 6 │ │ 畜力驾驶 │ 双套以上每辆 │ 12 │ 车 ├──────┼────────┼───┼──────── │ 自行车 │ 每 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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