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7 施行日期: 1986.12.27 题 注 : (1986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委员会拟定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幼儿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一代新人的基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施行,城乡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早期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并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条一九八七年,除少数经济文化基础薄弱的县外,要求多数县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即五至六周岁(小学七周岁入学的地区为六至七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5%。一九九0年,全省三至六周岁(或四至七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要达到70%,其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达到90%以上。到本世纪末,全省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 第四条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发展幼儿园。 城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凡有500名以上职工的,都应当举办幼儿园或混合班,没有条件单独办园(班)的,可以联办。机关、院校、部队和工矿企业规模较大,师资、房舍、设备等条件较好的幼儿园,要充分挖潜,向社会开放,接收附近幼儿入园。 农村乡镇应举办幼儿园,村可根据具体条件办幼儿园或混合班。 鼓励并支持有办园条件和办园能力的个人举办幼儿园。 新设幼儿园的布局要合理,便于幼儿就近人园。 第五条幼儿园和混合班的教育业务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事、经费、房舍、设备由主办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教育行政部门幼儿教育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干部的配备,所需增加的编制在市、县行政编制内调剂安排。 每个乡(镇)配备一名幼儿教育辅导员,列入现有教育事业编制。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单位应配备幼儿教育研究人员。 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育数学研究人员应挑选有幼儿教育实践经验,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幼儿园的编制标准,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数制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使幼儿教师达到《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发展并办好幼儿师范学校(班)和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幼儿师范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和教师进修学校应当承担培训在职幼儿教师的任务。争取到本世纪末,使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基本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 幼儿师范学校和职业中学幼儿师范毕业生的分配,应保证其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师不得调作他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做好稳定幼儿教师队伍的工作。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解决幼儿教师的实际困难。经考核合格的农村幼儿教师,一般应与当地的小学民办教师或乡镇企业职工待遇相当,计酬形式可因地制宜,但必须当中兑现。 第十条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自觉遵守《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幼儿的表率,对幼儿的身心健康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幼儿园收保育费、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开支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收取一定的代办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重视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使幼儿园的设施符合教育、卫生和安全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乡村幼儿园、城市街道幼儿园和附设在小学的幼儿班,应当首先注意为幼儿添置必需的玩具、教具和图书。 教育、卫生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对各类幼儿园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缺乏起码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责成其主办单位限期改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社会团体应当积极支持幼儿园的工作,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担负应尽的责任。 各级妇联和工会要进一步做好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并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 卫生部门应负责指导和检查幼儿园的营养和卫生保健工作,培训幼儿园的保健、医务人员和炊事员。 出版、发行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教材和幼儿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编的幼儿园教材,应参照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中小学课本定价和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相应降低定价,并和中小学课本一起征订、发行。 商业部门应对幼儿园食品、燃料、设备和其他必需物品实行计划供应,优先供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