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18 施行日期: 2005.07.18 题 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已无农业税尾欠的,按规定程序销毁没有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要加大对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户。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业税收的征管,稳定征管队伍,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