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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2023-8-7 11:26| 发布者: 活跃概况| 查看: 521| 评论: 0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18施行日期: 2005.07.18题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18

施行日期: 2005.07.18

题     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已无农业税尾欠的,按规定程序销毁没有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要加大对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户。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业税收的征管,稳定征管队伍,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