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03 施行日期: 1986.07.03 题 注 : (1986年7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地区、部门之间,特别是企业之间,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有了较快发展。这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已经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对条块分割的有力冲击,对于加快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重点 1.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应在自愿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这就要求:联合的各方要发挥优势,做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联营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统分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的可实行统一核算,正确处理联合组织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要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封锁,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 2.横向经济联合工形式多样,不搞一个模式,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或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几种形态的联合。不论哪种形式的联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生产需要出发,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不片面追求联合体的数量和紧密程度,不要一哄而起。在经济联合中,应把企业之间的联合,作为基本形式和发展重点 。 3.我省加工工业多,而能源、原材料短缺;中小企业多,而组织程度较低;经济发展较快,但地区之间不平衡,特别是地处沿海和长江下游,对外开放区域大,需要加快外引内联步伐。根据这些特点,我省发展经济联合的重点是: 积极发展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依托的企业间的经济联合,形成一批新型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积极发展与能源、原材料生产地区、企业的联合,不断开拓新的资源基地; 积极发展部、省企业与地方企业,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之间的联合,提高专业化协作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展省内外区域经济的联合。省内四个经济协作区要向长期稳定的经济联合方向发展;省外要继续推进与上海经济区各省、市之间的联合,推进南京与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的联合,巩固和发展沿海经济区,建立和开发陇海经济区,进一步扩大与兄弟省、市的经济联合和协作; 积极发展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大力推进与经济特区、对外口岸的联合,扩大出口创汇能力; 积极发展城乡之间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加快发展苏北,积极提高苏南,促进地区之间经济协调发展。 4.企业发展经济联合,要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发展目标, 注意经济技术的合理性。 防止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特别要防止新上污染重、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联合项目。 二、尊重和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 5.企业是否参与或组织联合,由企业自主决定。联合的内存和组织管理形式,联合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均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平等协商确定。 6.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继续简政放权,支持联合,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对企业跨地区、跨部门的自主联合设置障碍,加以阻挠。不要违背企业的意愿,采取行政手段,拼凑那些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不允许将原有的行政性公司改头换面,挂联合组织的牌子。不允许在联合组织上面再加一层行政性公司。同时要坚决制止对经济联合组织乱摊派。 7.对联合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体制上的各种弊端和妨碍联合的某些政策、规定,都要认真加以研究。要实行“撞击反馈调节”,积极进行调整、改革。当前要抓紧清理和整顿行政性公司,该撤销的要撤销,该调整的要调整。在调整、撤销以前,先要限制或停止它的行政职能。 三、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8.在发展经济联合中,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综合平衡。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七五”计划的要求,拟定本地区、本行业以及重点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划。 9.经济联合组织的指令性生产计划, 由主管部门或地区按原来渠道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可作为计划单元,在省、市两级计划中单独列出生产计划。(1) 联合生产的“龙头”产品是有一定批量的名、优、特、新产品;(2)联合体的主体厂一般是大中型骨干企业或重点企业, 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产品、技术、市场开发能力;(3)联合组织内部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4)有一整套严格的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5)具有适应现代经营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实施时应先进行试点,逐步展开。 10.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市每年都要须留一定额度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省预留额度用于开发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出口创汇和发展苏北的重点联合项目。凡属市内、市与市之间、市与外省的联合兴办项目,由市预留额度安排解决。 11.经济联合组织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生产、建设指标和物资分配指标可互相划拨。 12.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要纳入省统计范围。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按省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统计部门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报有关资料。 四、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13.逐步建立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办好物资贸易中心,提供各种服务,吸引生产、物资、商业、外贸等企业参加, 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开发资源,搞活物资流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外同一价格的改革试点,推广成功经验。 14.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随生产建设计划渠道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成有关企业。任可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指令性计划物资如需跨地区、跨部门使用,各级物资部门应简化手续,及时划转指标,就近组织订货和供应。 15.指令性计划分配以外的重要物资,一般由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计划、物资部门实行指导性计划供应,或由经济联合组织和有关企业自行采购,或由当地经济协作部门统筹安排。对生产出口创汇、优质名牌产品及经济效益高的联营企业所需物资,优先优惠供应,并逐步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16.经济联合组织及有关企业,通过联合,降低消耗而节约的原材料、燃料,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物资部门不扣减原分配指标。省内企业将高能耗和原材料短缺产品转移到省外能源、原材料富裕地区生产,仍保留原有物资分配基数。 17.物资企业应通过补偿贸易、合资联营、来料加工、外汇进口等多种形式组织资源,特别要积极开发我省紧缺的原材料和燃料资源。为鼓励物资企业多组织市场需要的生产资料,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助,作为物资开发基金。 18.在确保最终产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经济联合组织的成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产品或原材料,可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视产品成本构成变化和利益分配的需要,自行制订内部协作价和协商价。 五、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 19.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可按规定在有关专业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和专用基金存款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企业原在哪家银行开户,仍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银行分工的限制;但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 。 20.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根据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安排意见,各专业银行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各专业银行可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预留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联合建设项目。上述项目要按审批权限报批,同时要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在这方面的自主权。 21.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应有百分之三十的自有流动资金,一时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如果原材料有来源,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或出口创汇好的,可由银行发放特种贷款予以支持。 专业银行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的贷款,可以由联合组织上贷下拔,统贷统还,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谁贷谁还。 22.经济联合组织及有关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用自己结余的各项专用基金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投资联合,这部分专用基金如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企业在抽出去投资后,其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银行应予支持。 23.经济联合组织因生产建设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可由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部门代理发行,或承购包销。有条件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办债券转让或抵押放款等业务。 24.银行信贷对横财经济联合的重点项目应给予鼓励。对于出口创汇好的产品,名优紧俏产品以及合理开发资源和高能耗、高用料产品向能源、原材料富余地区转移,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等联合项目,贷款可以优先。对于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进行食品、饲料加工和开发新产品的经济联合,其产品适销对路、销售利润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贷款。谁批准贴息,谁负责落实。对于社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收益甚微的贷款项目(包括节能项目和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工艺中心),还款年限可适当延长。 六、调整征税办法 25.对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不要重复征税。 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的产品, 按联合前各单位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按换算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申请减免税。 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从今年起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办法,由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调查测算,拟订具体方案,报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审定,然后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全国制定统一办法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原则,分别处理。 26.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省、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免税期满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性减免。 27.企业在省内跨市、县联合,易地扩散或转移产品,在财政渠道未改变前,对就地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可经两地协商,向扩散或转移产品的企业所在地划分一部分,由扩散地安排使用。 28.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其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其中符合调减调节税条件的,可优先调减调节税。 29.参加经济联合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增加的收入,先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再按协议分配利润。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的小额技措贷款,应优先照顾经济联合组织。 30.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 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向本省淮北地区和省内老革命根据地集体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先免征所得税三年,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在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间的这部分利润作为税后留利。参加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产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31.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新增的售电量,在集资还款期间免征产品税。还款以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免税。 32.企业在省外联合生产高能耗产品和开发重要紧缺原材料联合项目,所得利润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33.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限额,放宽为五十万元。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七、促进生产与科技的结合 34.生产与科技的联合,要围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展开。各级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积极开拓市场。 35.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从联合章程规定的技术开发项目正式投产后的两年内,从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五,继续用于专项技术开发。 36.科研生产联合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可从技术转让所得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向本省淮北地区和老革命根据地转让技术的所得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由银行依据技术转让合同文本和当地科委出具的证明支付。 37.联合项目技术交易费的支付,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视同新产品研制费支付办法办理;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目后的销售额或利润中税前列支;属于联合承担国家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在该项目的拨款中列支。 八、经济联合组织和劳动人事管理 38.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成员企业,劳动工资计划仍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劳动工资计划,由联合组织注册登记的所在地劳动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参加联合的企业,人员性质不变。 39.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劳动力和技术工种余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平衡调剂,跨地区调剂,应经调入地区劳动部门批准。新建联合项目确实需要增加的劳动力,内部无法调剂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安排招工计划。经过劳动部门同意,联合组织可以在成员企业之间划转劳动计划指标和招工计划指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于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理的人员流动应给予支持并在社会服务方面提供方便。 40.经济联合组织的决策、办事机构,由参加联合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商定 。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厂长)负责制。董事长由联合各方推选,并报联合组织的审批机关备案。其日常工作,可以委托主体厂承担,也可以单独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所需管理、科技人员,由联合各方选派,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经济联合组织选用外地成员企业的人员,除享受同等工资、奖金待遇外,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41.因经济技术合作需要,从城市派往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种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除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外,本人工资一般可以上浮一级;派往本省淮北地区和省内老革命根据地乡镇企业的人员,本人工资可上浮一至两级;离开时取消上浮的工资。派出人员的奖金,由有关企双方商定。并在住房、子女读书就业、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参加联合的企业,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待遇由对方支付的,本单位原有的这部分工资总额计划不予扣减,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合理分配使用。 42.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纳税后按五项基金分配。对已完成国家计划,奖金来源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留成中奖励基金的比例。企业用积余福利、奖励基金进行投资联合新增的利润,可按投资比例留给企业,分别并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继续使用。 九、经济联合组织的审批和登记 43.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给予办理法人登记,核发正式营业执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给予办理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另核发营业执照。 联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副本。 44.经济联合组织应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才能予以注册登记。工业、工贸之间及生产与科研联营企业,应经所在地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省性的联营企业应经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跨省、市、自治区的大型联营企业,由省计经委、协作委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一般的联营企业则由联合组织中的主体厂所在地市、县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联营企业时,应明确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等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有效。 要简化审批手续,凡符合规定组建的经济联合组织,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批,自接受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过时不复者,可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登记。 45.经济联合组织的归属,一般按联合组织中主体企业的归属来确定,或者由联合组织的审批机关按其生产经营内容确定。 46.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外汇留成、技术成果和专利等,受国家法律保护。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时发生纠纷,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属于技术合同和成果权属纠纷的,由科技部门调处,必要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协调或仲裁不了的,可向法院起诉。 十、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领导 47.各级政府和经济工作部门,要把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当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增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自觉性,排除障碍,克服阻力,坚持抓联合,促改革,在改革中大力推动联合。 48.省、市、县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经济联合工作。各级计经委应主管这项工作;同省外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由各级经协委(办)牵头管理;各级体改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体制及有关政策问题;各级科委、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则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作出贡献。 49.要制定适宜的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好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注重横向联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联合组织要强调眼睛向内,坚持贯彻搞活企业的各项改革措施,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50.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正确运用经济杠杆,努力搞好服务工作。特别是省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合,不得以维护条条的权益加以干预。要从思想上、政策上、法律保障上、信息服务上提供条件,进一步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具体执行办法,报省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