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16 施行日期: 2000.03.16 题 注 : (2000年3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未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附件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 │土地种类│类│补 偿 标 准│备 注│ ││别│││ ├────┼─┼──────────────────┼─────────┤ │ 果园、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茶园││││ ├────┼─┼──────────────────┼─────────┤ ││一│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种植规则,平整成片│ ││││,水利自然条件好│ │├─┼──────────────────┼─────────┤ │其它经济│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种植规则,成箱成块│ │林地│││,水利自然条件较好│ │├─┼──────────────────┼─────────┤ ││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种植规则,成箱成块│ ││││,水利自然条件一般│ ├────┼─┼──────────────────┼─────────┤ ││一│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人造用材林地│ │├─┼──────────────────┼─────────┤ │用材林地│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非人造乔木林地 │ │├─┼──────────────────┼─────────┤ ││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灌木林地 │ ├────┼─┼──────────────────┼─────────┤ │ 荒山、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荒地││││ ├────┼─┼──────────────────┼─────────┤ │ 水塘、 │││水塘有成鱼的,其成│ │ 渠、坝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 │等│││标准的50%补偿 │ ├────┼─┼──────────────────┼─────────┤ ││││水库有成鱼的,其成│ │水库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 ││││标准的30%补偿 │ ├────┼─┼──────────────────┼─────────┤ │ 道路 ││按被征用道路邻近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 附件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 │土地种类│类│补 偿 标 准│ 备注 │ ││别│││ ├────┼─┼────────────┼───────────────┤ │ 果园、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人平耕地≤0.5亩取6倍,>0.5~ │ │茶园││值标准的4~6倍补助│≤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 ├────┼─┼────────────┼───────────────┤ │其它经济││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人平耕地≤0.5亩取6倍,>0.5~ │ │林地 ││值标准的4~6倍的70%补助│≤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 ├────┼─┼────────────┼───────────────┤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人造用材林地。人平耕地≤0.5亩 │ ││一│值标准的4~6倍的50%补助│取6倍,>0.5~≤1.5亩取5倍,>│ ││││1.5亩取4倍│ │├─┼────────────┼───────────────┤ ││二│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非人造乔木林地。人平耕地≤0.5 │ │用材林地││值标准的4~6倍的40%补助│亩取6倍,>0.5~≤1.5亩取5倍,│ ││││>1.5亩取4倍│ │├─┼────────────┼───────────────┤ ││三│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灌木林地。人平耕地≤0.5亩取6倍│ │││值标准的4~6倍的30%补助│,>0.5~≤1.5亩取5倍,>1.5亩│ ││││取4倍 │ ├────┼─┼────────────┼───────────────┤ │水塘、渠││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人平耕地≤0.5亩取6倍,>0.5~ │ │、坝等││值标准的4~6倍补助│≤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 ├────┼─┼────────────┼───────────────┤ │水││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平均年产│人平耕地≤0.5亩取6倍,>0.5~ │ │库││值标准的4~6倍的60%补助│≤1.5亩取5倍,>1.5亩取4倍 │ ├────┼─┼────────────┼───────────────┤ │道││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需要易地重修的 │ │路││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 └────┴─┴────────────┴───────────────┘ 附件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二) 2 单位:元/m ┌──┬──────────────┬────┬────────────┐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增减因素│ ├──┼──────────────┼────┼────────────┤ │砖木│ 外斗、眠墙,内砖柱或木架││内外未粉灰减5%│ │结构│柱卡墙,木屋架,竹席天棚,油││门窗未油漆减2%│ │ ∧ │漆玻璃门窗,三合土地面,内外│230│无天棚减3% │ │ 二 │粉灰,层高3m ││素土地面减2%│ │ ∨ │ ││水泥地面加2%│ │ │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 ├──┼──────────────┼────┼────────────┤ │土木│ 内外土砖土筑墙或部分红砖││内外未粉灰减5%│ │结构│墙,木屋架,瓦屋面,油漆玻璃││门窗未油漆减2%│ │ ∧ │门窗,竹席天棚、三合土地面,│210│无天棚减3% │ │ 一 │内外粉灰,层高3m││水泥地面加2%│ │ ∨ │ ││素土地面减2%│ │ │ ││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 ├──┼──────────────┼────┼────────────┤ │土木│ 内外土砖土筑墙或内木柱卡││油漆玻璃门窗加2% │ │结构│墙、竹织壁等,普通玻璃门窗,│190│水泥地面加2%│ │ ∧ │素土地面,稻草等屋面,层高3m││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 │ 二 │ │││ │ ∨ │ │││ └──┴──────────────┴────┴────────────┘ 注:1、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建的,按本表补偿单价的10%和被拆除房屋的合法 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掌握使用。2、已进入 本标准内的装修和设施不另行补偿。 附件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附件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二) ┌────────┬──┬──┬───────┬────────────┐ │ 项目│规格│单位│补偿金额(元)│ 备注 │ ├────────┼──┼──┼───────┼────────────┤ │砖石井 │ │ 口 │500││ ├────────┼──┼──┼───────┼────────────┤ │砖石摇泵井│ │ 口 │600││ ├────────┼──┼──┼───────┼────────────┤ │钻孔摇泵井│ │ 口 │300││ ├────────┼──┼──┼───────┼────────────┤ │有线电视移装 │ │ 户 │300│移装费用 │ ├────────┼──┼──┼───────┼────────────┤ │电话移机│ │ 部 │200│移装费用 │ ├────────┼──┼──┼───────┼────────────┤ │热水器移装│ │ 台 │200│移装费用 │ ├────────┼──┼──┼───────┼────────────┤ │窗式空调机移装│ │ 台 │100│移装费用 │ ├────────┼──┼──┼───────┼────────────┤ │分体式空调机移装│ │ 台 │200│移装费用,含一机两拖 │ ├────────┼──┼──┼───────┼────────────┤ │柜式空调机移装│ │ 台 │250│移装费用 │ ├────────┼──┼──┼───────┼────────────┤ │ │ │2 │││ │24cm有眠斗围墙│ │ m│46││ ├────────┼──┼──┼───────┤ 围墙必须是整砖灰砌并│ │ │ │2 ││粉灰。凡利用残砖、节砖、│ │24cm无眠斗围墙│ │ m│42│泥浆砌者,按50%计算补偿│ ├────────┼──┼──┼───────┤。 │ │ │ │2 ││ 已包括基础,只按地面│ │18cm眠砖围墙 │ │ m│48│上的高×长计算 │ ├────────┼──┼──┼───────┤│ │ │ │2 │││ │土砖、土筑围墙│ │ m│30││ ├────────┼──┼──┼───────┼────────────┤ │圆钢、方钢防盗门│ │ 樘 │260││ └────────┴──┴──┴───────┴────────────┘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三) ┌────────┬─────────┬──┬────┬────────┐ │ 项 目 │ 规格│ 单 │补偿金额│ 备注│ │ ││ 位 │ (元) │ │ ├────────┼─────────┼──┼────┼────────┤ │高档防盗门││ 樘 │600│ │ ├────────┼─────────┼──┼────┼────────┤ │ ││2 ││ │ │普通钢防盗窗护栏││ m│60│用钢材料焊接制做│ ├────────┼─────────┼──┼────┼────────┤ │ ││2 ││ │ │铝合金防盗窗护栏││ m│90│ │ ├────────┼─────────┼──┼────┼────────┤ │ ││2 ││ │ │不锈钢防盗窗护栏││ m│145│ │ ├────────┼─────────┼──┼────┼────────┤ │面盆││ 个 │30│ │ ├────────┼─────────┼──┼────┼────────┤ │坐便器 ││ 个 │50│ │ ├────────┼─────────┼──┼────┼────────┤ │浴缸││ 个 │200│ │ ├────────┼─────────┼──┼────┼────────┤ │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m│40│计入房屋补偿价格│ │ ││ ││,不另补偿│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 m│80│同上│ │ │寸)│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m│6 │同上│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m│10│同上│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m│22│同上│ ├────────┼─────────┼──┼────┼────────┤ │水泥电杆│长8m以下 │ 根 │300│含杆上部件│ ├────────┼─────────┼──┼────┼────────┤ │水泥电杆│长8m以上(不含8m)│ 根 │400│同上│ ├────────┼─────────┼──┼────┼────────┤ │木电杆 ││ 根 │150│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