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1.21 施行日期: 2014.01.21 题 注 :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 第三条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贵阳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公园周边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带动公园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市林业绿化局是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园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公园的游览接待工作;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园日常管理中的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等可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市城管、公安、安监、民政、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公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做好资源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出让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一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非公园管理机构,现有的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搬迁。 第十二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十五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宣传、游览、娱乐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识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十七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除应急、救援等车辆,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公园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凭单位用车证明,村民凭当地户籍证明及合法的车辆手续到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园通行手续。办理公园通行手续的车辆,应当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挖掘、毁损绿地、湿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等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小品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药材,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围圈树木,在树木上拴挂吊床和吊挂、晾晒物品;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污染水体、地面和山林; (五)擅自砍伐树木、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六)恐吓、伤害动物,捕鱼、捕鸟、狩猎; (七)在公园内的小车河段游泳、划船; (八)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新建墓地,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杂耍卖艺,赌博,乞讨,进行迷信活动,携带猫、狗等宠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按规定赔偿。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