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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3-8-7 12:59| 发布者: a669091781| 查看: 413|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01施行日期: 2016.04.01题注: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01

施行日期: 2016.04.01

题     注 :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4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确认为政府规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五、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