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二环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02 施行日期: 1999.06.02 题 注 : (1999年6月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1999]21号发布) 全文 一、为加快我市二环线工程建设,确保该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二环线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二环线工程包括:(一)南环线从韶山路立交桥至南大桥东桥头匝道,包括芙蓉路和书院路两座立交桥;(二)西环线从南大桥西桥头至罗家嘴立交桥(含西桥头匝道和罗家嘴立交桥);(三)东环线劳动路立交桥;(四)北高架桥火炬村匝道、鸭嘴铺支桥匝道、胜利村匝道、四方坪立交桥。 上述工程的道路路幅、立交桥、取土区、安置与配套建设等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三、二环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管理局归口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概算由各区分指挥部编制,报市国土管理局审定。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属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二环线建设征地拆迁量须经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市国土管理局派出联络员到现场核实并签证确认。 五、二环线工程建设(含道路路幅、立交桥、安置与配套建设及取土区、临时施工)用地,由市规划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区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选址定点、编审规划与设计,核发“一书两证”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沿线广大人民群众都要积极支持二环线工程建设。自觉遵守、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二环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征用稻田、商品菜地、旱土、专业渔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土地类别及征用前人均占有土地量计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详见附表)。 八、征用其它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标准执行。 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土地上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补偿经市国土局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补偿到各村(场),由村(场)集体掌握,用于调整土地、土地开发、改善耕作条件,兴办集体企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问题。村民不实行“农转非”安置。 十、村民生产、生活安置重建用地,由各区人民政府和乡、村(场)依据《长沙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若干补充规定》(长政发〔1997〕64号)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村(场)生产、生活用地定点方案和用地面积,报市环线指挥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审定。 十一、征用集体土地上须外迁重建的单位、村民房屋重建用地的费用,根据被拆迁单位的合法土地面积、核实的村民住宅留地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外迁单位或村(场)包干。村民原宅基地面积与重建用地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补偿;原宅基地面积大于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84元的标准补偿;重建地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扣除超出面积部分的安置补助费。可利用原有土地恢复重建的单位,按征用的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十二、农民安置房用地应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施工的原则进行。重建规划、单体设计、三通一平、基础施工、报建手续均由被征地村(场)负责,农民安置房在正负零以上的建设费用由农民自行承担。由村(场)实行统建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必须先与被拆迁人签定安置协议。 十三、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凡属1982年3月以前建设,且未进行改、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1982年4月至1986年12月凡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进行建设,并已经乡、场批准的,按合法建筑对待;如属占用耕地,未经原郊区建委批准的,按违章建筑处理。1987年1月1日以后的建(构)筑物,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为依据。 十四、二环线路幅(含立交桥及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开发小区的土地,由承担开发的单位按综合开发的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补偿,所需费用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审定后列入综合开发概算,所占用的土地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给市环线指挥部建设。 十五、拆除国有土地上单位自管产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以及其它构筑物补偿,依据合法产权证明,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50号令)规定的重置价格补偿。须外迁重建的,按划拨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重建地费用。不需外迁重建的,按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房屋以及其它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再安置。 十六、拆除直管公房和城市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按市人民政府50号令规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作价补偿后,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再安置;或按市人民政府50号令,实行产权调换,就近以面还面,找补差价。 十七、被拆迁房屋系出租的(市直管公房除外)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只对房屋产权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只补偿搬家费,不予安置。 十八、国有土地上单位的建(构)筑物,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建成,没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权证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补偿。凡在1984年1月5日以后建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房产权证的,一律由原建设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 十九、拆除单位和农民的房屋自拆自建的发给过渡补偿费,被拆迁单位和农民均自行过渡,房屋由产权人按规划自行重建。过渡补偿期限:单位按12个月计算,农民按9个月计算,砂石场、预制场按6个月计算。 二十、建设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广播等管、杆线的拆迁和重建,均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只补偿工料费。 二十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奖励15元给产权人。 二十二、二环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拆迁腾地,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均按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50号令、《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补偿标准执行。 二十四、二环线工程建设原已按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函〔1995〕63号《关于环线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办妥了补偿安置手续的一律不再变更。 附件:一、征用稻田和商品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征用专业渔池和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三、征用商品菜地稻田专业渔池旱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一:征用稻田和商品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土 │ 类 │补 偿 倍 数│ 10 │ 9 │ 8 │ 7 │ 6 │ │ │ ├───────┼───┼───┼────┼───┼───┤ │ 地 │ │ 平 征用 │0.5亩 │0.75亩│ │1.25亩│1.25亩│ │ │ │ 均 前人 │ │ │ │ │ │ │ 种 │ │ 年 平耕 │ │ │1亩以内 │ │ │ │ │ │ 产 地面│ │ │ │ │ │ │ 类 │ 别 │ 值 积 │以 内│以 内│ │以 内│以 上│ ├───┼──┼───────┼───┼───┼────┼───┼───┤ │ │ 一 │ 1900 │19000 │17100 │ 15200 │13300 │11400 │ │ 稻 │ 二 │ 1710 │17100 │15390 │ 13600 │11970 │10260 │ │ │ 三 │ 1520 │15200 │13680 │ 12160 │10640 │ 9120 │ │ 田 │ 四 │ 1330 │13300 │11970 │ 10640 │ 9310 │ 7980 │ │ │ 五 │ 1045 │10450 │ 9405 │ 8360 │ 7315 │ 6270 │ ├───┼──┼───────┼───┼───┼────┼───┼───┤ │ 商 │ 一 │ 3600 │36000 │32400 │ 28800 │25200 │21600 │ │ 品 │ 二 │ 3300 │33000 │29700 │ 26400 │23100 │19800 │ │ 菜 │ 三 │ 3000 │30000 │27000 │ 24000 │21000 │18000 │ │ 地 │ 四 │ 2650 │26500 │23850 │ 21200 │18550 │15900 │ └───┴──┴───────┴───┴───┴────┴───┴───┘
附件二:征用专业渔池和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土 │ 类 │ 补 偿 倍 数 │ 8 │ 7 │ 6 │ │ │ ├─────────────┼────┼────┼────┤ │ 地 │ │ 平 征用 │ 0.5亩 │ 1 亩 │ │ │ │ │ 均 前人 │ │ │ │ │ 种 │ │ 年 平耕 │ │ │1亩以上 │ │ │ │ 产 地面 │ │ │ │ │ 类 │ 别 │ 值 积 │ 以 内 │ 以 内 │ │ ├───┼──┼─────────────┼────┼────┼────┤ │ 专 │ 一 │ 2475 │ 19800 │ 17325 │ 14850 │ │ 业 │ 二 │ 2250 │ 18000 │ 15750 │ 13500 │ │ 渔 │ 三 │ 2025 │ 16200 │ 14175 │ 12150 │ │ 湖 │ 四 │ 1800 │ 14400 │ 12600 │ 10800 │ ├───┼──┼─────────────┼────┼────┼────┤ │ 旱 │ 一 │ 1330 │ 10640 │ 9310 │ 7980 │ │ │ 二 │ 1230 │ 9840 │ 8610 │ 7380 │ │ 土 │ 三 │ 1130 │ 9040 │ 7910 │ 6780 │ └───┴──┴─────────────┴────┴────┴────┘
附件三:征用商品菜地稻田专业渔池旱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 │ 征用前人平耕地面积 │0.3亩内 │0.35亩内│0.4亩内 │0.45亩内 ├──┬─┬───────┼────┼────┼────┼──── │ │类│平 补 │ │ │ │ │ 土 │ │ 均 偿 │ │ │ │ │ 地 │ │ 年 倍 │ 15倍 │ 14倍 │ 13倍 │ 12倍 │ 种 │ │ 产 数│ │ │ │ │ 类 │别│ 值 │ │ │ │ ├──┼─┼───────┼────┼────┼────┼──── │ 商 │一│ 3600 │ 54000 │ 50400 │ 46800 │ 43200 │ 品 │二│ 3300 │ 49500 │ 46200 │ 42900 │ 39600 │ 菜 │三│ 3000 │ 45000 │ 42000 │ 39000 │ 36000 │ 地 │四│ 2650 │ 39750 │ 37100 │ 34450 │ 31800 ├──┼─┼───────┼────┼────┼────┼──── │ 稻 │一│ 1900 │ 28500 │ 26600 │ 24700 │ 22800 │ │二│ 1710 │ 25650 │ 23940 │ 22230 │ 20520 │ │三│ 1520 │ 22800 │ 21280 │ 19760 │ 18240 │ │四│ 1330 │ 19950 │ 18620 │ 17290 │ 15960 │ 田 │五│ 1045 │ 15675 │ 14630 │ 13585 │ 12540 ├──┼─┼───────┼────┼────┼────┼──── │ 专 │一│ 2475 │ │ │ │ │ 业 │二│ 2250 │ │ │ │ │ 渔 │三│ 2025 │ │ │ │ │ 池 │四│ 1800 │ │ │ │ ├──┼─┼───────┼────┼────┼────┼──── │ 旱 │一│ 1330 │ │ │ │ │ │二│ 1230 │ │ │ │ │ 地 │三│ 1130 │ │ │ │ └──┴─┴───────┴────┴────┴────┴──── 单位:元/亩 ┬────┬────┬────┬────┬────┬─────┐ │0.5亩内 │0.6亩内 │0.75亩内│0.9亩内 │1.1亩内 │1.1亩以上 │ ┼────┼────┼────┼────┼────┼─────┤ │ │ │ │ │ │ │ │ │ │ │ │ │ │ │ 11倍 │ 10倍 │ 9倍 │ 8倍 │ 7倍 │ 6倍 │ │ │ │ │ │ │ │ │ │ │ │ │ │ │ ┼────┼────┼────┼────┼────┼─────┤ │ 39600 │ 36000 │ 32400 │ 28800 │ 25200 │ 21600 │ │ 36300 │ 33000 │ 29700 │ 26400 │ 23100 │ 19800 │ │ 33000 │ 30000 │ 27000 │ 24000 │ 21000 │ 18000 │ │ 29150 │ 26500 │ 23850 │ 21200 │ 18550 │ 15900 │ ┼────┼────┼────┼────┼────┼─────┤ │ 20900 │ 19000 │ 17100 │ 15200 │ 13300 │ 11400 │ │ 18810 │ 17100 │ 15390 │ 13680 │ 11790 │ 10260 │ │ 16720 │ 15200 │ 13680 │ 12160 │ 10640 │ 9120 │ │ 14630 │ 13300 │ 11970 │ 10640 │ 9310 │ 7980 │ │ 11495 │ 10450 │ 9405 │ 8360 │ 7315 │ 6270 │ ┼────┼────┼────┼────┼────┼─────┤ │ │ 24750 │ 22275 │ 19800 │ 17325 │ 14850 │ │ │ 22500 │ 20250 │ 18000 │ 15750 │ 13500 │ │ │ 20250 │ 18225 │ 16200 │ 14175 │ 12150 │ │ │ 18000 │ 16200 │ 14400 │ 12600 │ 10800 │ ┼────┼────┼────┼────┼────┼─────┤ │ │ 13300 │ 11970 │ 10640 │ 9310 │ 7980 │ │ │ 12300 │ 11070 │ 9840 │ 8610 │ 7380 │ │ │ 11300 │ 10170 │ 9040 │ 7910 │ 67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