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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023-8-7 12:40| 发布者: loveinter2003| 查看: 500|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施行日期: 1997.12.26题注: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1、将第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