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1、将第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