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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3-8-7 13:01| 发布者: lxi4509| 查看: 554| 评论: 0

摘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1施行日期: 1995.10.01题注: (1995年4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1号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1

施行日期: 1995.10.01

题     注 : (1995年4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是指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产生爆音、有害气体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三条市、区公安(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查禁与处罚。

各级环保、城建、工商、劳动、乡镇部门和供销社,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新抚、望花、露天区(不含抚东街道)和顺城区河车、施家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不准经销烟花爆竹。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燃放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燃放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没收所经营烟花爆竹,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以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并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因重大节日和全市性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礼炮的,主办单位须在燃放前15日内将燃放礼花、礼炮的品种、规格、数量,燃放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报市公安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