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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

2023-8-7 12:41| 发布者: zhengdejin| 查看: 404|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施行日期: 1997.12.26题注: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 ...

《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修正案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删除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