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07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 省政府同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附:江苏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经济的调节和制约作用,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对无线电实行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管理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实行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改革,着眼发展;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统一标准,区别对待,奖罚分明,严格管理。 第三条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经过批准。领取电台执照或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设台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规定缴纳手续费和管理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将根据违规性质、危害程度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根据无线电统一管理的原则,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设台单位(个人)。 第三章纳费规定 第五条凡办理无线电使用手续,必须缴纳手续费,每台拾元。 第六条管理费征收标准按附表(一)及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免征和减征范围 1.省、市党政首脑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台站、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予以免征。 2.军事系统(含民兵)按序列编制装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予以免征。申请购置民用频段的仍按本规定执行。 按军队编制的武装警察和公安部门的消防、警卫所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予以免征。 3.无线电通信设备在开发研制阶段(产品定型前)予以免征。 4.行政单位、无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邮电系统用于抢险救灾的短波备用设备减征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增收范围 1.中外合资企业、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按标准的百分之四百征收。 2.港澳人员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按标准的百分之三百征收。 3.个体户(个体联合企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按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征收。 4.现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射技术标准不符合规定或超规定设备(如在大中城市超越收发信区设备、带外发射、超过规定功率、七四系列设备等),经申报继续使用的,按标准增收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第三章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凡模范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通信纪律、通信保密和积极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者,以及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凡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违规性质、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按附表(二)执行。被处罚款,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按日加百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一月的, 由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凡私设电台,丢失、被盗无线电设备,扰乱空中电波秩序, 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实行经济处罚外,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者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盗窃无线电设备、利用电台进行犯罪活动或破坏无线电设施的,要依法惩处,并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无线电管理费按年度征收。纳费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南京地区的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监测计算站报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办理纳费手续。部属单位按无线电管理关系分别向省、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办理纳费手续。 2.其他设台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监测站报开户银行和帐号,办理纳费手续。 3.缴纳的管理费由银行托收(无帐号的缴纳现金)。 4.逾期不交者,按日、按应征金额增收百分之一滞纳金。 第十三条省无线电管理监测计算站为全省无线电管理费统一结算单位,纳费凭证由省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诸如购置无线电监测车辆、设备、仪表以及科研、业务培训等。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无线电经济管理工作由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征收的费用省、市暂定为四六分成。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证书)、封存、没收设备,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一):无线电管理费征收标准 ┏━━━━━━┯━━━━━━━━━━━━━━━━━━━━━━━━━━┓ ┃ 征收项目 │ 各 类 发 信 机 ┃ ┠──────┼──┬────────┬────────┬──┬──┨ ┃ 设备类│短 │ 超短波话机 │ 广播电视 │雷 │遥控┃ ┃征 别、│波 ├──┬──┬──┼──┬──┬──┤ │、遥┃ ┃ 频段│通 │ABC │DE │其 │中 │调 │电 │ │测、┃ ┃ 收 │信 │频 │频 │他 │短 │频 │ │ │定位┃ ┃ │机 │段 │段 │频 │波 │台 │视 │达 │、导┃ ┃ 基 │ │ │ │段 │ │ │ │ │航、┃ ┃ │ │ │ │ │ │ │ │ │测距┃ ┃ 数 │ │ │ │ │ │ │ │ │测速┃ ┃ │ │ │ │ │ │ │ │ │发射┃ ┃ (元)│ │ │ │ │ │ │ │ │机 ┃ ┃ │ │ │ │ │ │ │ │ │ ┃ ┃功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W(含)以下 │30 │40 │50 │ │ │ │30 │ │100 ┃ ┠──────┼──┼──┼──┼──┼──┼──┼──┼──┼──┨ ┃2W(不含)—5W│50 │80 │100 │ │ │ │50 │ │200 ┃ ┠──────┼──┼──┼──┼──┼──┼──┼──┼──┼──┨ ┃—15W │150 │140 │200 │ │ │ │150 │ │ ┃ ┠──────┼──┼──┼──┼──┼──┼──┼──┼──┼──┨ ┃—25W │200 │300 │400 │ │ │ │ │ │ ┃ ┠──────┼──┼──┼──┼──┼──┼──┼──┼──┼──┨ ┃—50W │250 │400 │600 │ │ │100 │250 │ │ ┃ ┠──────┼──┼──┼──┼──┼──┼──┼──┼──┼──┨ ┃—100W │350 │500 │800 │ │ │200 │350 │ │300 ┃ ┠──────┼──┼──┼──┼──┼──┼──┼──┼──┼──┨ ┃—150W │450 │600 │1000│ │ │ │450 │ │ ┃ ┠──────┼──┼──┼──┼──┼──┼──┼──┼──┼──┨ ┃—300W │600 │ │ │ │ │ │600 │ │ ┃ ┠──────┼──┼──┼──┼──┼──┼──┼──┼──┼──┨ ┃—500W │700 │ │ │ │ │ │700 │ │400 ┃ ┠──────┼──┼──┼──┼──┼──┼──┼──┼──┼──┨ ┃—1KW │800 │ │ │500 │300 │800 │800 │400 │500 ┃ ┠──────┼──┼──┼──┼──┼──┼──┼──┼──┼──┨ ┃—10KW │1000│ │ │600 │500 │1000│1000│800 │ ┃ ┠──────┼──┼──┼──┼──┼──┼──┼──┼──┼──┨ ┃—50KW │ │ │ │800 │ │ │ │1000│ ┃ ┠──────┼──┴──┴──┴──┴──┴──┴──┴──┼──┨ ┃ │ │接收┃ ┃ │ │机每┃ ┃ │ │部10┃ ┃ │ │元 ┃ ┠──────┼───────────────────────┴──┨ ┃ │1.基数×频组(点)数×台(设备)数即为应征数。 ┃ ┃ 备 注 │2.按年度计征,设台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按应征数的 ┃ ┃ │ 四分之一征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应征 ┃ ┃ │ 数的二分之一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征收。 ┃ ┃ │3.无线电传呼系统的接收器的管理费由主台设置单位 ┃ ┃ │ 统一缴纳。 ┃ ┗━━━━━━┷━━━━━━━━━━━━━━━━━━━━━━━━━━┛ =tbl/> ┏━━━━━━━━━━━━━━━━━━┯━━━━━━━━━━━━┓ ┃ │ 其 他 ┃ ┠──┬─┬─┬─────┬──┬──┼──┬──┬─┬─┬──┨ ┃无 │无│无│微 │ 空 │ 多 │测 │组 │进│短│其 ┃ ┃线 │线│绳│波 │ 间 │ 路 │试 │网 │口│波│ ┃ ┃电 │电│话│接 │ 无 │ 特 │检 │∧ │审│接│ ┃ ┃传 │话│机│力 │ 线 │ 高 │查 │设 │核│收│他 ┃ ┃呼 │筒│ │ │ 电 │ 频 │ │台 │ │机│ ┃ ┃系 │ │ │ │ 通 │ 机 │ │∨ │ │ │ ┃ ┃统 │ │ │ │ 信 │ │ │勘 │ │ │ ┃ ┃ │ │ │ │ 台 │ │ │测 │ │ │ ┃ ┃ │ │ │ │ ∧ │ │ │论 │ │ │ ┃ ┃ │ │ │ │ 上 │ │ │证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 │60(含)路 │ │ │ │ │ │ │ ┃ ┃100 │只│每│以下:200 │ 每 │ 每 │10—│50—│每│每│ ┃ ┠──┤5 │ │元。 │ 座 │ 部 │500 │500 │部│部│ ┃ ┃200 │元│ │60(不含) │500 │200 │元 │元 │10│5 │ ┃ ┠──┤∧│ │—300路 │ 元 │ 元 │ │ │元│元│ ┃ ┃400 │一│ │:300元。 │ │ │ │ │ │ │ ┃ ┠──┤次│ │600—960 │ │ │ │ │ │ │ ┃ ┃600 │性│ │路:500元。│ │ │ │ │ │ │ ┃ ┠──┤征│只│1800—3600│ │ │ │ │ │ │ ┃ ┃800 │收│ │路:700元。│ │ │ │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收│ │50│ │ │ │ │ │ │ │50—┃ ┃器每│ │元│ │ │ │ │ │ │ │500 ┃ ┃部2 │ │ │ │ │ │ │ │ │ │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 ┃序│ │ 计算 │罚款金额 ┃ ┃号│ 罚 款 项 目 │ 单位 │ (元) ┃ ┠─┼──────────────┼───┼─────┨ ┃1 │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300—500 ┃ ┃ │(含整机组装件) │ │ ┃ ┠─┼──────────────┼───┼─────┨ ┃2 │私设无线电通信台或其他发信设│ 部 │500—3000 ┃ ┃ │备(含实效试验) │ │ ┃ ┠─┼──────────────┼───┼─────┨ ┃ │擅自增大功率、增加设备、变更│ 项 │500—1000 ┃ ┃ │台址、增高天线、改变天线特性│ │ ┃ ┃3 ├──────────────┼───┼─────┨ ┃ │擅自更改其他核定项目 │ 项 │100—300 ┃ ┠─┼──────────────┼───┼─────┨ ┃4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执照(证书)│项、月│50—100 ┃ ┃ │或丢失执照、证书、核定表 │ │ ┃ ┠─┼──────────────┼───┼─────┨ ┃5 │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100—3000 ┃ ┠─┼──────────────┼───┼─────┨ ┃6 │失控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月│100—500 ┃ ┠─┼──────────────┼───┼─────┨ ┃7 │不遵守通纪通规、泄密、扰乱空│ 次 │100—500 ┃ ┃ │中电波秩序 │ │ ┃ ┠─┼──────────────┼───┼─────┨ ┃8 │不按规定销售、私人出借、出租│ 部 │100—500 ┃ ┃ │,私自转让无线电通信设备 │ │ ┃ ┠─┼──────────────┼───┼─────┨ ┃9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技术规定产生│ │500—2000 ┃ ┃ │有害干扰而造成后果的 │ │ ┃ ┠─┼──────────────┼───┼─────┨ ┃10│违反其他无线电管理条款(规定)│ 项 │500—2000 ┃ ┠─┼──────────────┴───┴─────┨ ┃备│ ┃ ┃注│外籍人员违章罚款,按最高限额400%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