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3 施行日期: 1990.08.13 题 注 :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文 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 (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 (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 (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省政府参事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