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29 施行日期: 1986.04.29 题 注 : (1986年4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全文 为加强对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属国家统一计划分配以外的汽车(包括货车、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大型和中型客车),都必须进入经过批准的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下设点交易。非定点厂生产的汽车,也应进入上述中心或公司交易。 二、凡单位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可由双方协商,入场成效。不准代协作串换之名倒卖牟利。 三、凡在物资部门的汽车交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下设点成交的汽车,其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出售旧机动车辆(旧汽车、旧拖拉机),都必须进入“南京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地点:太平南路五百一十八号),按照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旧机车辆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严禁私下成交。 五、出售旧机动车辆,必须持有牌照、行车证、购油证、养路费收据、原发货票、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市场挂牌出售。无偿转让的也必须进入市场,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结算和过户手续。拼装、报废和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入场成交。 凡捐赠进口的车辆,严禁非法倒卖、转让、出售。 六、各单位报废的汽车,必须按市有关规定,送交指定的单位。负责接收报废汽车的单位,不准转让、出售,违者将按倒卖汽车查处。 七、单位购买各类新旧客车(包括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大型和中型客车),都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批准的集团购买力审批单。 八、租赁公司不得开展客车租赁业务,更不得利用租赁形式变相倒卖客车,非法牟利。各单位也不得用租赁的办法购买各类客车。 九、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准哄抬价格,不准非法转手倒卖,不准将指令性计划内产品议价销售,不准买空卖空,不准倒卖计划指标、购销合同、发货票和提货凭证,不准以次充好。违者将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