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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修正案

2023-8-7 14:02| 发布者: ahjswjq| 查看: 261|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施行日期: 1997.12.26题注: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修正案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1、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

2、将第六条修改为:储存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

3、将第七条修改为:销售、购买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

4、将第八条修改为:运输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

5、将第九条修改为:使用爆炸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

6、删除第十条。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

8、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依法没收爆炸物品:

……

9、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转让、出租、买卖、复制、涂改、伪造爆炸物品有关证件的,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证件。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实施。

11、删除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