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1.30 施行日期: 2013.01.30 题 注 :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6月16日贵州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 ├──┼──────────┼─────────────────────┼────┼───┤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 │ │ │ │ │等学校的设立、分立、│ │ │ │ │ 1 │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省人民政│ │ │ │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府 │ │ │ │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 │ │ │ │ │批 │ │ │ │ ├──┼──────────┼─────────────────────┼────┼───┤ │ │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 │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 │ │ │ 2 │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省人民政│ │ │ │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府 │ │ │ │作业的审批 │ │ │ │ ├──┼──────────┼─────────────────────┼────┼───┤ │ │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 │省人民政│ │ │ 3 │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府 │ │ │ │设用途审批 │ │ │ │ ├──┼──────────┼─────────────────────┼────┼───┤ │ 4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人民政│ │ │ │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府 │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 │ │ │ │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 │ │ │ │ │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省人民政│ │ │ 5 │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院令第256号) │府 │ │ │ │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 │ │ │ │ │业、林业、畜牧业、渔│ │ │ │ │ │业生产 │ │ │ │ ├──┼──────────┼─────────────────────┼────┼───┤ │ │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 │ │ 6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国务院令第256号) │府 │ │ │ │未利用土地审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 │ ├──┼──────────┼─────────────────────┼────┼───┤ │ │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 │省人民政│ │ │ 7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府 │ │ │ │用地审批 │ │ │ │ ├──┼──────────┼─────────────────────┼────┼───┤ │ 8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省人民政│ │ │ │企业许可 │ │府 │ │ ├──┼──────────┼─────────────────────┼────┼───┤ │ │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人民政│ │ │ 9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府 │ │ │ │标准林木种苗审批 │ │ │ │ ├──┼──────────┼─────────────────────┼────┼───┤ │ 10 │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省人民政│ │ │ │ │ │府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按照 │ │ │ │[2004]20号) │ │《关于│ │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调整贵│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发展改│州省基│ │ 11 │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革委 │本建设│ │ │准 │委令第19号) │ │投资项│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 │目审 │ │ │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批、核│ │ │ │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 │ │准、备│ ├──┼──────────┼─────────────────────┼────┤案权限│ │ │ │ │ │的通 │ │ │ │ │ │知》 │ │ │ │ │ │(黔发│ │ │ │ │ │改投资│ │ │ │ │ │[2010]│ │ │ │ │ │2589 │ │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 │ │号)和│ │ │ │号) │ │《关于│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扩大县│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2004]20号) │省发展改│(市、│ │ 12 │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革委 │特区)│ │ │ │改革委令第22号) │ │经济管│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 │理权限│ │ │ │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 │ │的实施│ │ │ │号) │ │方案》│ │ │ │ │ │(黔发│ │ │ │ │ │改地区│ │ │ │ │ │[2012]│ │ │ │ │ │1216 │ │ │ │ │ │号)执│ │ │ │ │ │行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 │ 13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2004]20号) │省发展改│ │ │ │项目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革委 │ │ │ │ │改革委令第21号) │ │ │ ├──┼──────────┼─────────────────────┼────┼───┤ │ │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省发展改│ │ │ 14 │标初步方案核准 │令第613号) │革委 │ │ │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 │ │ ├──┼──────────┼─────────────────────┼────┼───┤ │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发展改│ │ │ 15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92号) │革委 │ │ │ │和范围审批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省财政厅│ │ │ │ │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 │省农委 │ │ ├──┼──────────┼─────────────────────┼────┼───┤ │ 16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省教育厅│ │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 │ ├──┼──────────┼─────────────────────┼────┼───┤ │ 1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省教育厅│ │ │ │机构资格认定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18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省教育厅│ │ │ │审批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 19 │(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省教育厅│ │ │ │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国务院令第399号) │ │ │ │ │办学校)审批 │ │ │ │ ├──┼──────────┼─────────────────────┼────┼───┤ │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 │省教育厅│ │ │ 20 │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省人力资│ │ │ │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令第372号) │源社会保│ │ │ │ │ │障厅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按照 │ │ │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经│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济和信│ │ │ │[2004]20号) │ │息化委│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关于贯│ │ │ │委令第19号) │ │彻落实│ │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扩大县│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 │(市、│ │ 21 │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 │省经济和│特区)│ │ │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2010]3号) │信息化委│经济管│ │ │投资项目的核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理权限│ │ │ │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 │ │的实施│ │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 │意见》│ │ │ │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 │ │(黔经│ │ │ │1173号) │ │信法规│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调整我省技术改造投资│ │[2012]│ │ │ │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黔经信办 │ │8号) │ │ │ │[2010]929号) │ │执行。│ ├──┼──────────┼─────────────────────┼────┼───┤ │ 22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省经济和│ │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信息化委│ │ ├──┼──────────┼─────────────────────┼────┼───┤ │ │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省经济和│ │ │ 23 │营、使用、处理批准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信息化委│ │ │ │ │业部令第12号) │ │ │ ├──┼──────────┼─────────────────────┼────┼───┤ │ 2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省经济和│ │ │ │ │466号) │信息化委│ │ ├──┼──────────┼─────────────────────┼────┼───┤ │ │省级信息安全工程和政│ │省经济和│ │ │ 25 │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信息化委│ │ │ │项前审查 │ │ │ │ ├──┼──────────┼─────────────────────┼────┼───┤ │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 │ │ 26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令第54号) │省经济和│ │ │ │设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信息化委│ │ │ │ │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 27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无线电│ │ │ │准 │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管理局 │ │ ├──┼──────────┼─────────────────────┼────┼───┤ │ │权限内研制、生产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无线电│ │ │ 28 │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管理局 │ │ │ │验批准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 │ │ 29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省无线电│ │ │ │置审批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管理局 │ │ │ │ │息化部令第22号) │ │ │ ├──┼──────────┼─────────────────────┼────┼───┤ │ │权限内其他外国驻华代│ │ │ │ │ │表机构、来华团体、客│ │ │ │ │ 30 │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无线电│ │ │ │用无线电台(站),携│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管理局 │ │ │ │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 │ │ │ │ │入境审批 │ │ │ │ ├──┼──────────┼─────────────────────┼────┼───┤ │ 31 │权限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省无线电│ │ │ │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管理局 │ │ ├──┼──────────┼─────────────────────┼────┼───┤ │ 32 │权限内无线电频率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无线电│ │ │ │线电台呼号指配 │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管理局 │ │ ├──┼──────────┼─────────────────────┼────┼───┤ │ 33 │权限内无线电台(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省无线电│ │ │ │设置和使用审批 │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管理局 │ │ ├──┼──────────┼─────────────────────┼────┼───┤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 34 │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公安厅│ │ │ │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35 │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省公安厅│ │ │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 │ │收 │《贵州省金融机构银行业安防设施建设专家评审│ │ │ │ │ │工作实施方案》(黔公通[2006]119号)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 │ 36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公安厅│ │ │ │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 │ │ │ │ │号) │ │ │ ├──┼──────────┼─────────────────────┼────┼───┤ │ 37 │弩的制造、销售、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省公安厅│ │ │ │口、运输、使用审批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38 │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公安厅│ │ │ │枪许可 │ │ │ │ ├──┼──────────┼─────────────────────┼────┼───┤ │ 3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公安厅│ │ │ │运输枪支许可 │ │ │ │ ├──┼──────────┼─────────────────────┼────┼───┤ │ 40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公安厅│ │ ├──┼──────────┼─────────────────────┼────┼───┤ │ 41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公安厅│ │ │ │发 │ │ │ │ ├──┼──────────┼─────────────────────┼────┼───┤ │ 42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省公安厅│ │ ├──┼──────────┼─────────────────────┼────┼───┤ │ 4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省公安厅│ │ │ │审批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44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省公安厅│ │ │ │化学品购买许可 │号) │ │ │ ├──┼──────────┼─────────────────────┼────┼───┤ │ 45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