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7 13:50| 发布者: xingke| 查看: 146| 评论: 0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十八周岁以上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按照绿化费标准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