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17 施行日期: 1990.06.17 题 注 : (1990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以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实施。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施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除外)应切实保证“两个增长”(即: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尽力保证其用款需要。 三、其他各项规定仍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76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