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7.22 施行日期: 2006.09.01 题 注 : (2006年6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第四条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信息管网的建设应当与驻地网的建设相衔接,为推动光纤驻地网建设以及语音、数据和视频三种网络业务的融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平等接入创造条件。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信息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用现有信息管网设施。 第八条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和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政府投资的信息管网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经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信息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同步建设信息管网。 第十二条信息管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抄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 架空信息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架空信息线缆入地工程。 第十五条对于暂时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线缆及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为有线电视、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网使用单位)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 信息管网可采用出租、出售的方式经营,信息管网的出租、出售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已出售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网使用单位负责,管网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已出租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信息管网。 第十九条信息管网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可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信息管网损毁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信息管网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蔡甸、黄陂、江夏、新洲、东西湖、汉南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