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9 施行日期: 2010.11.29 题 注 : (1985年4月9日云政发[1985]4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市区,是指省辖市、县级市的市区;县城是指县城城区;镇是指建制镇。 省辖市的县按一般县的规定办理。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镇的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镇建设规划确定。 第五条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同时给予减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都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均适用于内地和边疆民族地区。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授权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