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7 15:05| 发布者: fcsyzh03| 查看: 235| 评论: 0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题 注 :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全文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体渔户,由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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