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29 施行日期: 1990.06.29 题 注 : (1990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 修改内容见根据1993年9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3〕129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修改的《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1993年修订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 第五条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