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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

2023-8-7 15:30| 发布者: 南隐| 查看: 297|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06施行日期: 1985.11.06题注: (1985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全文一、 ...

南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06

施行日期: 1985.11.06

题     注 : (1985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全文

一、性质、任务

县(区)、局(公司)、直属单位电大分校是县(区)、局(公司)、直属单位所属的相当于局、科(处)级的高教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县(区)由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分别由教育科(处)或培训中心主管。教学业务统由市电大主管。各分校的任务是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举办广播电视教育,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各类大专人才。

二、基本条件

1、要有能坚决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热心电大教育事业,熟悉教学业务,精干得力的领导班子。

2、要有办学基地,以及开展广播电视教学所必需的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等,能够按照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3、要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4、按照学校规模和编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审批办法

举办电大分校,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批报告同时抄送市第二教育局。

报请审批时,应按照《电大分校办学情况表》、《专职领导干部和教师情况表》的内容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