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08 施行日期: 1990.01.08 题 注 : (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9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人个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市直农业科研、推广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可以直接签署意见,向市品种评审小组申报。 (二)市品种评审小组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报评品种进行考察,提出预评意见。 (三)市品种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材料或预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本市报省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被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