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20 施行日期: 1997.10.20 题 注 : (1997年10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厂、职业学校除外。 第六条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排水量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第十一条征收部门对收取的使用费,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用费纳入城建投资计划,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建设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有权对排水户水表、票据等实施查验核量。对隐瞒不报或少报用水量的排水户,征收部门视其情况处以应缴纳数额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1万。 第十三条对逾期缴纳使用费的排水户,每逾期一日,征收部门加征应交费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或屡催不交排水使用费的用户,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关于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沈政发[1985]19号)同时废止。 附:用水计量换算表 一、宾馆、酒楼、商住旅店等,视其等级档次或卫生设施完善程序按0.8—1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水景、采暖等用水。 二、医院、疗养院1—1.2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洗衣房、食堂、空调、采暖等用水。 三、门诊部按0.05吨/人.日次计算(按设计标准)。 四、洗衣房、店等按0.1吨/公斤干衣物计算。 五、洗车场按0.6—0.8吨/辆.日。 小于等于25辆时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大于25辆按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但不小于25辆。 六、影、剧院等娱乐设施按0.01—0.02吨./观众.场计算。 七、商店、商场等按0.03—0.035吨/.人.班计算。 八、餐、饮店按0.015—0.02吨/座.人.日计算。 九、体育场、馆按:1、观众0.003吨/人.场;2、运动员淋浴0.06吨/人.场;3、游泳池补充水每日占水池容积的10—15%计算。 十、办公楼按0.03—0.05吨/人.班。但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采暖和住宿人员用水。 十一、职业学校:0.04—0.05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