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01 施行日期: 1984.11.01 题 注 : (1984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科(局)副职负责人;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省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任免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通知书,并向本人发给任命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