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5 施行日期: 1997.10.15 题 注 : (1997年10月1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城区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运雪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除运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除运雪工作。除运雪责任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冬季除运雪工作。 建委、教委、物价、公安、工商、交通、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除运雪工作。 第四条市、区除运雪指挥部所需除运雪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之间有争议的地区雪段应做好协调工作。 区、县(市)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雪工作的调配,并协助街除雪指挥部落实雪段。 居民小区的除雪工作,由街除雪指挥部协调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除雪。 各类市场、摊区(含通道)的除运雪由市场、摊区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 动迁区原单位的责任雪段,已搬迁的由开发单位负责,尚未搬迁的由原责任单位负责。 区、县(市)街除雪指挥部应与除运雪责任者签订除运雪责任状,严格明确责任。 第六条城市除雪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数及大、中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人均15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划分除雪责任段。 除雪责任段应达到不空段、漏段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无除雪能力的单位和业户,其除雪任务可雇用人员有偿代除,但每场雪每平方米不得高于3元。 第八条中街、太原街、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友好大街、迎宾路(重工街口北到李官收费口),中山广场、南站广场、北站广场、辽展广场、市府广场、惠工广场、北陵公园、南湖公园、中山公园以及上述街路、广场辐射的区域,必须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48小时内运出。 第九条广场、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市场、摊区、车站和规定的主要景观路,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72小时内运出。 三级以下街路和小区路的积雪,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组织除净。 第十条城市除雪应做到无雪道、雪条、冰包,达到露路面、见道线、露边石,清除的积雪必须整齐地堆放在路边石以外,并露出路边石。 第十一条禁止随意向冰雪路上抛撒沙土、灰渣;禁止在电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将积雪堆压在松柏和绿篱上;禁止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禁止向路面撒雪。 第十二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体营运业户(大公交车、特种车、摩托车除外),均应承担运雪任务。 因特殊情况或确无运雪能力的,可雇用人员有偿代运。 运出的积雪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 第十三条对城市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除雪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罚: (一)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单位或业户,处以应承担除雪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同时对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二)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其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清运积雪不及时的单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除运雪人员和除运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5)第15号令《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