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26 施行日期: 2005.07.26 题 注 :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号令1991年9月17日发布) 2、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号令1992年2月28日发布) 3、洛阳市减轻农民负担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号令1992年3月21日发布) 4、洛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1992年7月28日发布) 5、洛阳市处理物品估价办法(市政府第14号令1993年8月2日发布) 6、洛阳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1995年6月30日发布) 7、洛阳市黄金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1996年5月20日发布) 8、洛阳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1996年12月25日发布) 9、洛阳市气象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7号令1996年12月26日发布) 10、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1999年2月5日发布) 11、洛阳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1号令1999年6月25日发布) 12、洛阳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7号令2000年10月14日公布) 13、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2001年5月1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