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3.31 施行日期: 1982.03.31 题 注 : (1982年3月3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全文 为了统一搞好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加快新区建设,有步骤地改造旧城,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发范围。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或地段进行综合开发。不论新区建设或旧城改造,都要坚持可行性研究,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征地拆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项目和住房工程同时进行建设的原则,由开发公司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实施。 二、开发业务。近期主要从事住宅建设和住宅区内的有关配套工程。随着开发事业的发展,将逐步承担其他民用建设任务。 开发区的建设,应根据各方面的需要和条件,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三、经营方式。开发公司用承、发包形式开展业务工作,对开发区的各项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承、发包不论哪一方,因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都应负经济责任。 四、开发区内住房工程造价的计算,根据城、郊不同地点,以征地拆迁补偿费、配套工程费、住房建筑费等为基数,确定每平方米住房的单价,收取建设费。 五、开发基金。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向建设单位预收建设业务资金和银行贷款。各项资金,统一纳入开发公司专户使用。 六、物资供应。住宅建设工程所需材料,按计划渠道由谁投资谁供应。复建房和配套工程的材料,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合理分摊。 七、在贯彻本暂行办法过程中,由市建委商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