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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2023-8-7 18:26| 发布者: yjs0375| 查看: 236|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9施行日期: 1989.11.19题注: (1989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9

施行日期: 1989.11.19

题     注 : (1989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7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废止)(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管理,给居民提供一个优美、文明、舒适、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系指经过集中建设而形成的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比较齐全的城市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辖市、县城住宅小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实行按区域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居民委员会理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教育居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调解居民间的纠纷。

第六条

城市各有关部门基层职能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的房屋、道路交通、环境卫生、造林绿化、治安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属于边建设边使用的住宅小区,已经交付使用的部分,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建立临时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由承担住宅小区建设的单位负责管理,当地街道办事处给予协助。

第三章 房屋管理

第八条

迁居住宅小区的住户,均须到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填写住户登记卡,办理住房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城建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

已建楼房的前阳台不准封闭。后阳台若需封闭,须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批准,由产权单位统一施工。封闭阳台的式样、色调要和原楼房相协调。

第十条

楼房阳台上存放的杂物不得超过阳台的栏杆,阳台栏杆上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必须采取固定措施,阳台上凉晒衣物的绳架不得伸出阳台以外。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道路上,不准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垃圾和其它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和城建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接引和改变管线,挖掘道路。

第十二条

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损坏后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确需载重车进入时,须经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环境卫生等生活服务车辆进出住宅小区,要按住宅小区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五章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设施要齐全;清洁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公共厕所要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园林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协助园林部门整修和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林木、花草、花坛栏杆、雕塑作品等。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群众性联防组织。

公安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的户籍管理。住宅小区居民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无常住户口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城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摆摊设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怪叫;严禁聚众赌博;严禁播放高音喇叭;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在阳台、走廊、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禁使用猎、汽枪;加强防火防盗,确保居民安全。

第七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建成住宅小区所需管理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一)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服务合理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小区管理机构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

(三)当地政府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城市维护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经费由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