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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8-7 18:04|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571| 评论: 0

摘要: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28施行日期: 2002.03.28题注: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 ...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28

施行日期: 2002.03.28

题     注 :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全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我国加入WTO协定及对外承诺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4件政府规章和51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1995年7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5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三)《海口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四)《海口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

(一)《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海口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府[1991]12号,1991年3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告》(海府[1994]87号,1994年10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海口市水产局工商局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府办[1991]136号,1991年11月1日发布)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要马路户外广告的决定》

(六)《海口市市场建设审批程序》

(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口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府[1988]22号,1988年3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口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1988]7号,1988年3月1日发布)

(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规定》(海府[1992]18号,1992年2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1992]26号)

(十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海府[1993]86号)

(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52号)

(十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70号)

(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要求配置应急防烟毒面具的通知》(海府办[1996]71号)

(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7]36号)

(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当前土地市场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海府[1997]34号)

(十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郊区菜地征用审批手续的通知》(海府[1994]77号)

(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1993]70号)

(十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2]150号)

(二十)《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调整暂行规定》(市府[1992]104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市府[1992]102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区域划分的批复》(海府函[1992]185号)

(二十三)《海口市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办法》(市府[1989]59号,1989年8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市外单位来海口市创办独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府办[1989]59号)

(二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统计和商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府[1990]21号,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由市经贸局统一办理审批的通知》(市府[1991]62号)

(二十七)《海口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若干规定》(海府[1999]68号,1999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海府[1992]50号,1992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九)《海口市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退税审核的程序和规则》(市经贸[1991]017号)

(三十)《海口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审核上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规则和程序》(市经贸[1991]024号)

(三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市经贸[1991]024号文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43号)

(三十二)《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14号)

(三十三)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投字[1992]3号)

(三十四)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投资项目环保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投字[1992]4号)

(三十五)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市投字[1992]5号)

(三十六)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简化说明》(市投办字[1992]1号)

(三十七)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市投办字[1992]3号)

(三十八)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实施细则》(市投办字[1992]8号)

(三十九)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贯彻对国内联营企业规范化审批的通知》(市投办字[1992]9号)

(四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5号)

(四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7号)

(四十二)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完善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市投办字[1993]8号)

(四十三)《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6号)

(四十四)《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三年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25号)

(四十五)《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和上缴中央与地方政府外汇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87号)

(四十六)《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通知〉的通知》(市经合字[1995]043号)

(四十七)《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72号)

(四十八)《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56号)

(四十九)《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贸厅关于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3号)

(五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4号)

(五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当前土地市场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市经合字[199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