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28 施行日期: 2002.03.28 题 注 :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本)(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和机械打桩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基础打桩施工质量,控制土方、泥浆和噪音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土方施工单位,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办理资质审查、打桩许可证和打桩登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市)注册登记和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单项进行基础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外分包桩基础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设厅办理施工报建的),也须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进行桩基础施工。 第五条土方、泥浆装运和打桩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土方、泥浆的装运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关于施工工地规范作业“三个合格”的规定,即:围档合格规定、装车出场合格规定和汽车装运合格规定。 (二)锤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及锤击沉管灌注桩只适应于金融贸易、金盘工业、永万、海南岛东部、海甸岛沿江五路西片、金鼎、长秀、长流新区等开发区内使用,市区内一律禁止使用。 (三)钻孔桩的施工适用于全市范围,但必须做好存浆池。浆要及时清运,不得外溢出工地围档以外。 (四)凡基础工程涉及需要外运的土方、泥浆和建筑垃圾,承包给其他单位装运时,施工单位应保证装运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将一并追究发包的施工单位责任。 (五)市区内采用锤击木麻黄桩及小口径预制电杆的桩基础,必须做好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种桩机的施工作业一般不得在午休及夜休期间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者,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违章行为轻重情况进行处罚。 (一)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二)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市建设局城建施字[1993]046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