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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2023-8-7 18:20| 发布者: ytmxkj| 查看: 563| 评论: 0

摘要: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制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9.27施行日期: 2009.09.27题注: (2009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制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9.27

施行日期: 2009.09.27

题     注 : (2009年9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增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实施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报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六)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八)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

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条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意见、建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调查研究,对确需市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事项提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拟一定决策方案和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重大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报请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重大事项的确认: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应当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二)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把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之一。

(三)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有关方面、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完善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并附方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意见的处理方式;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或者交相关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五)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采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决策。提请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六)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报告或者议案报请市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经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提交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方案和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已听证的,还应当提交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部分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由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充实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市政府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听取公众意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适时对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组织研究,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决策后,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