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8.11.20 施行日期: 1978.11.20 题 注 : (1978年11月20日江苏省革委会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渡口管理,防止渡船事故,保障渡运安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系指河流、湖泊、水库及长江两岸专供渡运客货的处所,包括两岸码头和设备。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条长江、湖泊、水库和交通要道的渡口以及公路干线的专用渡口,由县以上运输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社、集镇之间的交通渡口,原则上也应由当地运输单位经营管理。其它渡口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但应接受交通主管机关的安全技术监督。 第五条专为农业生产和厂矿职工服务的内部渡口,由公社、大队和厂矿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第六条营运渡口的设置、撤销和迁移,除应报请自己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外,必须经县以上公安、交通主管机关共同审定批准。 第七条渡口营运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禁无证渡船、渡工渡运,坚决取缔私人渡船。 第八条渡运经营应分地区,按具体情况,本着以渡养渡、以旺养淡的精神,规定合理的运价,制定统一的票据。 第九条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 1、申报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维修船舶,添置安全救生设备和工属具,配备渡工、船员,按期申请检验,保证渡船适航状态; 3、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组织维护渡运秩序,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4、配合交通主管机关,检验船舶,考核渡工、船员,加强技术管理; 5、定期组织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救生和消防演习。 第十条渡口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渡口所在地区的县、社、镇革命委员会,要经常检查了解渡口情况,并立户计划安排渡船维修材料,负责修建属于县、社、镇管辖范围内的渡口、道路和码头。节假日渡运繁忙的重要渡口,应指派交通管理人员、公安人员或民兵维护渡口秩序。 第三章 安全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各地、市、县交通主管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交通渡口执行安全技术监督。其职责: 1、审定渡口设置、撤销和迁移; 2、检验、丈量渡船,确定其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吨位,核发航行证书; 3、考核渡工和船员,核发渡工证和船员证书; 4、调查处理渡口事故; 5、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宣传指导渡运安全。 第十二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禁止在主航道的狭窄、弯曲河段上设置渡口。 第十三条渡口应有下列设备并经常检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1、渡口两岸设合适码头、候船室、牢固缆桩和跳板等设备; 2、渡口两岸设安全牌,公布《渡口守则》和《旅客乘渡须知》; 3、横缆渡口,使用缆绳,要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禁止使用普通麻绳或铅丝代替。 第四章 船渡 第十四条渡船必须经过交通主管机关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领取航行证书后方可参加渡运。渡船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线应在渡船明显处标志,以供渡工、船员及乘客遵循和监督。 第十五条非机动渡船改装机动渡船,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保证质量,小马力机动渡船必须机帆俱全,以防不测。 第十六条渡船应按定额配备固定足够合格的渡工、船员和安全救生、消防设备。渡船应定期维修,按期申请检验,逾期不检者,不准参加渡运,不堪修理的应缴销其航行证书,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渡船装运客货,严禁超员、超载。横渡时严禁抢行、抢漕、抢越行驶中的船头和冒险航行等违章现象。 第十八条渡船装运货物应尽量入仓,以保持船体稳定。渡船除客、货仓装载客货外,其它部位严禁乘客和放置物资。严禁将危险品与旅客同船装运。 第十九条渡船一般不准夜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明显灯光和信号。 第五章 渡工船员 第二十条渡工、船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强力壮和熟悉驾船技术,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渡工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熟悉本职工作; 2、坚守岗位,遵章守纪,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3、发现有人落水或其它险情时,应积极设法抢救,不得无故不救或延误抢救时机; 4、扶老携幼,认真宣传安全过渡常识,维护渡运秩序。 第二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渡工、船员有权拒绝渡运: 1、超员或超载; 2、装载违反规定或装载不当,影响安全航行; 3、遇大风、浓雾或其它恶劣天气及险情; 4、渡工、船员配备不齐、不合格,渡船严重破漏或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 5、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不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旅客乘渡须知 第二十三条乘客过渡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依次先下后上,船未停妥不得上下; 2、船上乘客满额时,严禁强行过渡; 3、乘客不得夹带影响他人安全的危险品; 4、不准在船上打架斗殴; 5、航行中途遇险时,乘客应服从渡工、船员的指挥,保持船身稳定,不得骚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渡口管理、维护渡运安全有显著成绩者,应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或纵容、迫使他人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一九五六年省人委颁布的《江苏省内河渡口管理暂行办法》。 附:渡船持证人员配备最低限额 1、非机动渡船 附:渡船抗风等级标准 ─────────┬───┬───────┬─────── 附:渡船乘客定额标准 渡船按连续航行时间长短,以下列标准核定乘客定额: 1、连续航行超过4小时的,每一平方米(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3人。 2、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7人。 3、连续航行不超过1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9人。 如果渡船上设置固定座席,则按座席实数核定。 渡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 1、40马力以下的机动船船员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4-6只,灭火机1-3只,沙箱2只,太平桶2只,太平斧1-2把。 2、非机动船渡工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2-4只。 3、41马力以上的机动船其救生、消防设备应按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配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