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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2023-8-7 19:32| 发布者: basd| 查看: 135| 评论: 0

摘要: 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6施行日期: 2000.06.30题注: (2000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 ...

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6

施行日期: 2000.06.30

题     注 : (2000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3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含金物料经营管理,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市场对黄金资源的合理调控作用,促进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含金物料是指国家黄金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金块矿、金铅块矿、金精矿、混合金精矿以及有回收黄金价值的其他含金物料种类。

第三条含金物料经营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第四条省内含金物料必须进入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第五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含金物料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含金物料的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非会员单位可以委托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代理。

第七条在交易中心开展的自营业务是指会员自行购销含金物料的行为;在交易中心开展的代理业务是指会员为客户代购代销含金物料的行为。

会员同时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应当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其帐目应当分记。

第八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业务以提供含金物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以含金物料为限。

第十条在交易中心从事含金物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含金物料交易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

第十二条在含金物料交易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卖出同一品种的含金物料;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四)2个以上单位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交易品种的含金物料,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五)以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及其管理人员、会员或其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

(五)向客户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其行为之一的,是黄金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是会员单位或业务人员的,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