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07 施行日期: 1997.10.07 题 注 : (1997年10月7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计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第六条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 第七条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20至30户,由居民推荐组长1人。 第八条居委会在居民委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在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组织本居住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一些工作。 第九条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二至三次;向居民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团结互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居委会的权利: (一)居委会可以自行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居委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税收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部分用来支付干部的补贴,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积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或包办,侵犯其经济利益。居委会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 (三)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罢免。 (四)居委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有权监督全体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居委会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居委会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居委会干部要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居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居委会要妥善处理中心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有效地搞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居委会干部要善于把自身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实际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不得拖欠、克扣。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