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6.26 施行日期: 1989.06.26 题 注 : (1989年6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89]15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被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136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各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森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