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2.13 施行日期: 1997.09.01 题 注 : (1997年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7〕5号发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收铁路建设费,将原征收期限延长到2002年8月31日。铁路建设基金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仍按湘政发〔1992〕32号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