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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2023-8-7 21:32| 发布者: ahjswjq| 查看: 347|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22施行日期: 1996.04.22题注: (1996年4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

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22

施行日期: 1996.04.22

题     注 : (1996年4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1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系统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免予登记;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办理测会任务登记。

航空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任务的登记权与计划报批结合进行。

第三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地、州、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超过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超过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400平方公里

(三)超过10平方公里的地籍测绘;

(四)省、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

(五)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六)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和涉外项目的测绘。

第五条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量在下列面积范围以内的;

比例尺1:500 5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 ̄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 ̄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50 ̄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100 ̄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测绘;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

第六条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地形测量不足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的。

第七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放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因任务紧急无地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施测后30日内补办登记。

第八条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国土测绘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测绘任务申报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报。

第九条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者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测绘合同、技术设计书等文件;并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者。

第十条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体测绘业者,有下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的;

(二)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三)在申请施测的范围内已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类型测绘成果的。

第十一条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测绘任务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所有者凭《测会任务登记证》向使用单位有偿提供基础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技术总结等资料。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测前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未登记的或者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的,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按《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