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2023-8-7 21:40| 发布者: ytmxkj| 查看: 599|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16施行日期: 1989.02.16题注: (1989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 ...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16

施行日期: 1989.02.16

题     注 : (1989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的进程,维护省长与市长、专员签订的绿化目标责任状的严肃性,做到奖惩分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地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县、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第三条市、地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造林绿化总指标后,向省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省政府进行检查验收。一九九二年底绿化责任状到期后,省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

第四条省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召开表彰大会。对具备下列条件并且在林木保护、资源管理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地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颁发合格证,并通报表扬;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二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功一次;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大功一次。分管负责人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五条责任状到期后完不成绿化指标的,对市、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其中负有主要责任者,扣发一级工资一年。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逐级年度检查验收、全面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