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9.30施行日期: 2010.09.15题注: (2010年9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9.30 施行日期: 2010.09.15 题 注 : (2010年9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均要报市法制办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将实施编号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审批、备案的效能。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省政府第四轮审改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 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97项) (图表略,见原文) 2.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78项) (图表略,见原文) 3.保留的备案事项(89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9项) (图表略,见原文) 2.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119项) (图表略,见原文) 3.取消的备案事项(132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图表略,见原文)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项) (图表略,见原文)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备案事项(6项) (图表略,见原文) 2.按一般业务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 (图表略,见原文) 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非许可审批事项(59项) (图表略,见原文) 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69项,其中实行分级管理下放14项) (图表略,见原文) 下放的非许可审批事项(10项,其中实行分级管理下放1项) (图表略,见原文) 下放的备案事项(50项,其中实行分级管理下放9项) (图表略,见原文) 4.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76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4: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9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5:省政府第四轮审改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9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4项)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市国税局行政审批事项(21项) (图表略,见原文) 市国税局备案事项(2项) (图表略,见原文) 市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23项) (图表略,见原文) 市地税局备案事项(15项) (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