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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

2023-8-3 10:28|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143| 评论: 0

摘要: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施行日期: 1998.02.10题注: (1998年1月9日江 ...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