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