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02 施行日期: 2006.06.02 题 注 : (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日起施行) 全文 1995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的《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