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调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08 施行日期: 1994.11.08 题 注 : (1994年1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4〕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湖南省市场调节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市场调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调节价格行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节价格,是指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市场调节价格的管理,应当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坚持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济者行使定价自主权,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定价策略,作价方法、价格水平、调价时机、调价幅度,自主确定经营差率和差价,自愿参与价格信息交流和行业价格协调。 对工艺独特、品质优良、信誉度高的工业品或传统商品,生产者有权直接确定从出厂、调拨、批发到零售全过程的价格或者经营差率、差价。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行使定价自主权,应当兼顾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按质论价,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容价格管理制度,带头规范价格行为,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咨询、协调、仲裁、公证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 第七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监督、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市场调节价格的监控管理。 第八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监审。 价格监审主要分为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差率控制和临时性最高限价: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调价的5日前将现行价格、成本、拟调幅度和调价执行日期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对不合理的提价,物价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提价的10日前将现行价格、成本、拟提幅度和提价执行日期向指定的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在接到提价申报之日起10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三)实行差率控制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或者利润率。 (四)实行临时性最高限价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省、地(州、市)物价部门为平抑物价而采取的临时性的价格限制措施。 实行价格监审的主要是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和各地(州、市)物价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经营的粮、油、肉、菜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毛白差率,公布批发指导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必要时规定临时性最高限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和安排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财政补贴,并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强调控市场物价的经济能力。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行使定价自主权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采取串通定价、联手提价压价或者强制执行同一价格、强买强卖等手段垄断价格,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在同一城镇以市场零售价格购进商品加价销售,并且加价幅度超过物价部门的规定。 (三)在同一城镇经营同一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商品的零售价格与市场一般零售价格的价差超过物价部门的规定。 (四)经营商品的差价率、利润率、毛利率违反有关反暴利的规定。 (五)采取短尺少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六)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削价等形式引诱对方成交。 (七)采取不明码标价、混淆标价、故意标高价、标价与结算价不符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八)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短缺或者发生自然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八、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各级物价部门组织实施。省物价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