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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

2023-8-8 01:04| 发布者: Rcpchina| 查看: 128| 评论: 0

摘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07施行日期: 1994.11.07题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07

施行日期: 1994.11.07

题     注 : (1994年11月7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4〕38号发布)

全文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今后省级干部以及地厅、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出如正规定:

一、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以下车型的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干部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省级干部,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二、地厅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定编标准内,可配备排气量在2.5升以下车型的国产小车;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定编标准内,可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国产小车。

三、地厅、县处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需要的工作用车在本机关公务用车中统一调度解决。

四、地厅、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已使用的小车超过上述排气量标准的,在现有的小车中调换,但不得以换车为由购买新车;未达到上述排气量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已经购置的奔驰、凌志 、林肯、卡迪拉克、别克、宝马等进口高档豪华轿车,一律封存、停止使用,由有关部门逐车研究处理。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皇冠3.0、公爵王等高档轿车,一律不许使用,由有关部门逐车研究处理。其它进口轿车调换确有困难的,可暂时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定编原则。具体的定编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

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

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增购新车。

八、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如有继续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轿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将小轿车予以收缴,并按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实施意见,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