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16 施行日期: 1994.08.16 题 注 : (1994年8月16中共湖南省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94〕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按中办发〔1993〕26号文件执行。 二、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在无法谢绝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接受的礼品,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礼金、有价证券,一建通过礼品管理部门分别上缴省、地(市、州)、县(市、区)财政。 (二)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镀金剪刀等金、银、珠宝制品,高档瓷器、高档湘绣等高级工艺品,交礼品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机构按规定处理。 (三)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像机、大哥大、BP机、空调器等高级耐用品,交礼品管理部门。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按市价处理给受礼单位或受礼人。 (四)高中档钟表、收录机、服装等实用物品,交礼品管理部门。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按市价处理给受礼单位或受礼人。 三、单位或个人收到礼品应及时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如实填好礼品申报登记表(式样附后),由所在单位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礼品管理部门,受礼人隐瞒不报的,按贪污论处;受礼单位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礼品必须原物如数上交,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调换、拒交;违者,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礼品管理部门对申报的礼品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可以处理给受礼单位、个人的礼物,须在申报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该移交有关部门的礼品,须在三十日内办好移交手续;该变卖礼物,必须交指定的公物拍卖单位拍卖,不得自行处理。 六、礼品管理部门对上交的礼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挪用、损坏、丢失。违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礼物的变卖款,一律分别上交省、地(市、州)、县(市、区)财政。 八、各级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礼品的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礼品管理部门,负责省直各单位所受礼品的处理。 九、凡违反本办法,构成纪律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以及礼品上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申报处理单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